随着海南自贸港优势政策效益凸显以及消费势能提升,海南线上直播产业发展也日渐提速。根据海南省商务厅数据,2020年海南实现网络交易额超过2288亿元,其中实物型网络零售额439.43亿元,同比增长22.05%,食品保健、3c数码和美容护理居实物型行业前三,分别实现实物型网络零售额244.98亿元、45.05亿元和38.98亿元,占比分别为55.75%、10.25%和8.87%。
全球疫情的发展,很多线下销售纷纷转到线上,直播电商成为这两年发展的一个风口。海口市为了抓住直播电商的发展机遇,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全国各地的企业来海口投资发展电商产业。特别印发《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的政策,全方位保障电商行业在海口的稳定发展。关于政策的具体内容,我们一起来回顾下: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推动直播电商资源集聚,引进和培育一批头部直播机构、mcn 机构,培养一批直播带货人才,以直播电商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以及在本地纳税的直播电商相关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人才培育
(一)个人贡献奖励。对个人税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未被认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直播人员,对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90%给子奖励。
(二)购买商务楼宇奖励。在本地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且在知名直播平台粉丝量达50万以上的,购买我市商务楼宇用于建设直播工作室,按照该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的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给予奖励,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奖励;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奖励;年销售额超2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奖励。
(三)直播带货奖励。在知名直播平台粉丝量达50万以上的且在本地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千分之三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人才认定。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亿元以上的,经市政府认定批准为我市特殊人才,可享受海口落户、购房、子女就学等人才政策。
第四条:运营扶持
(一)直播企业扶持。
本地新注册的直播企业、mcn机构地方财力贡献2000万元、1000 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的70%、 60%、 50%给 予经营贡献奖励。对直播企业从我市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给予1.5%的贴息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二)运营补贴。
在海口新注册的mcn机构,直播企业或直播人员在本市租用商务楼宇用于开展直播业务,且年直播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市政府按照其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 补贴,每平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0元,每家企业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供应商扶持。
推动建立以设计研发、生产营销、品牌打造和物流配送等为一体的供货产业链,吸引国内外供应链及知名品牌集聚海口,与本地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人员开展合作,对提供直播销售产品的本地注册货源供应商,按照通过直播完成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直播的技术革新、模式创新、转型升级及业务发展。
第五条:基地建设。
鼓励本市园区、商务楼宇通过改造建设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基地的签约直播人数达80人以上,运营服务团队达20人以上的,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纳税在海口市),每年市政府给予综合运营补贴50万元。此补贴与第四条(二)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平台奖励。
鼓励直播平台借助自贸港政策,整合资源,发挥渠道优势,通过直播方式加大本地注册企业及产品营销,年直播带货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直播带货结算,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七条:上市奖励。
在我市注册的直播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 3号)规定执行。在我市辖区以外注册的直播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行业活动支持。 鼓励行业组织、直播平台、mcn机构等在海口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经市商务部门备案,按照活动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高100万元。
第九条:对新引进且对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项目及在全国销售额前100名的头部主播人员,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条涉及对落户在已与市政府签定相关 “一企一策”合作协议园区的直播企业、平台、基地以及直播人员的市级留成部分贡献奖励,由其所在园区负责兑现;其他相关奖励以及补贴,由市政府进行兑现。本措施各项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按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在本措施施行期间, 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和数据造假等行为的机构、企业、平台及直播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须退还当年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 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