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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 qflp暂行办法全文来了-4188云顶集团

发布:2021-05-21 14:46,更新:2023-11-04 00:00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 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第八条  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为符合该部门、该地区、该园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出具推荐函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 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五)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六)变更高 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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